协会章程
萍乡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萍乡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pingxiang WildLife and Plant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pxW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培植繁育、合理经营利用者和热心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人士及团体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行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促进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省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方针指引下,团结全体会员,组织调动社会力量,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公民的自然保护意识;加强同省内外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珍贵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萍乡市林业局和市科协领导、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的业务指导、萍乡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安源区宝塔路90号 邮编:337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野生动植物保护开展以下活动: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和科学普及活动;
(三)协助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为我市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根据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工作;
(四)在省内外募集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资金和物质,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五)组织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影视、出版、文体合作项目的实施,组织企业共同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社会公益活动;
(六)同市内外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和自然保护组织、个人建立联系,组织开展交流及合作;
(七)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对从事或支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或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授予荣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培植繁育、经营利用,或热心支持和赞助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个人、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1、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或本会两名会员书面推荐;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长办理;
3、由所在地县级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批准的个人会员,报本会备案后,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外籍人员加入本会的,批准后需报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备案;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或团体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国外单位或社会团体申请加入本会的,批准后需报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获得本会信息资源、技术服务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加入协会及自由退出本会的权利;
(五)到会员单位参观考察的,凭本人会员证享受门票五折优惠。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至少向所在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交纳会费(100)元(学生会员除外);团体会员每年向所在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交纳团体会费不低于(1000)元,理事成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5000)元。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研究和科普活动,支持协会主办的各有关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及日常联系由萍乡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可以申请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县(区)均可成立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当地同级林业行政部门的领导,受上一级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的指导,同时接受当地社团登记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筹集本会活动基金,并监督执行;
(十二)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工作人员1—2人,负责组织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省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上级协会的拨款或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的拨款;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6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 09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